通知公告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教通〔2023〕105号
日期:2023-04-25 作者: 来源:辽宁省教育厅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2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3〕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将分领域分批次进行,第一批在先进制造业领域开展。项目紧密围绕人才紧缺技术岗位需求,针对生产制造、测试装调、试验试制、现场管控、设备运维等一线岗位,以中国特色学徒制为主要培养形式,校企共同建设一批现场工程师学院,培养一批具备工匠精神,精操作、懂工艺、会管理、善协作、能创新的现场工程师。重点围绕校企联合实施现场工程师培养、推进招生考试评价改革、打造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助力提升员工数字技能等方面,探索形成一批先进制造业领域现场工程师培养的先进经验、培养标准和育人模式。

二、 申报范围

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及开设职业教育本科专业的应用型本科高校均可申报。   

三、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专业(群)。根据教育部要求,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主要在先进制造业领域开展,重点围绕关键基础零部件和基础制造装备、重大智能制造装备、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民用飞机、民用航天、节能环保装备、能源装备等产业领域的相关专业。

(二)合作企业。原则上应为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内已审核通过的企业。鼓励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市域产教联合体内企业联合申报,未纳入项目管理系统且符合“培养计划”相关条件的企业,可由项目申请学校在系统中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添加到项目管理系统,并开展联合申报。

四、 申报要求

(一)每个项目原则上由一所学校和一个企业联合申报,如依托项目为中高职贯通培养项目,申报单位为联合培养项目承担的所有院校与企业。

(二)每个企业合作院校不超过3所,不得以企业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名义与院校合作申报。

(三)合作各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建立管理机制和运行流程、产业导师互兼互聘机制等。

(四)每个项目存续期不低于一个培养周期(一般不低于2年)。每个项目应独立编班培养,并且有科学的淘汰和动态增补机制,按照由校企共同确定的考核标准对学徒在学习过程中及学习期满进行考核。

五、工作安排

(一)学校登录项目管理系统查询企业需求信息(网址:https://zyyxzy.moe.edu.cn/xcgcs/site/login),学校登录账号是学校中文名称,初始密码:123456。

(二)申报学校应尽快与项目企业双向沟通,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协议,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填报《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联合培养项目申报书》,并上传合作协议等材料;将纸质盖章版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报送至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报送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601室);填报《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联合培养项目汇总表》,并将电子版(excel版)、盖章扫描版(PDF版)发送至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电子邮箱zcc1.sjyt@ln.gov.cn。

 

工作联系人:康  飞,电话:18202456779

项目管理系统联系人:刘经学,电话18842351285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2.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联合培养项目申报书.docx

          3.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联合培养项目汇总表.xls


 

           辽宁省教育厅

            2023年4月24日